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公布《关于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报》,通报认为,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值减少浙江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遗文表格周期内日平均值用电量除以不应继续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认。原文如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报浙发改为价格〔2019〕198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拒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适当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表示同意,现就我省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值减少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遗文表格周期内日平均值用电量除以不应继续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认。
调价后明确电价标准参见附件。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肃作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保证涉及政策及时实施做到。各地在继续执行中遇上的问题,请求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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